工作許可證
工作許可證
一、依我國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0條規定(外國留學生、僑生或華裔學生)申請工作許可證,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,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或許可失效,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本許可證,可因休學或退學等喪失學籍狀態時,失其效力,又本許可期間屆滿後,如仍有工作之需求,應向勞動部重新申請工作許可。
三、應備文件如下:

先至郵局繳交規費新臺幣100元,【收款帳號:19058848,收款戶名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】
附件上傳勞動部網站須PDF檔。
1、郵局收據。
2、護照。
3、居留證正反面。
4、學生證正反面(背面需貼當學期註冊貼紙)
5、工作證明(外國留學生才需要)。
以每學期工作許可時間最長為1年為限。
※※※工作許可因休學、退學、畢業、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,失其效力。故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,
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。
自2019年12月起,工作許可證不寄發卡式證件,申請時可勾選「線上領證」或「紙本公文」,作為許可證明。
請至「勞動部僑外生線上申請系統」申請(請點我)
線上申請系統操作手冊(請點我)
※【重要】※
自113年3月1日起,加重罰則:
1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,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。(內政部移民署 第74-1條第2項)
2、外國人逾期停留、居留或非法工作者,禁止入國,禁入期間1年以上,7年以下。(內政部移民署 第18條)
自113年3月1日起,加重罰則:
1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,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處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罰鍰。(內政部移民署 第74-1條第2項)
2、外國人逾期停留、居留或非法工作者,禁止入國,禁入期間1年以上,7年以下。(內政部移民署 第18條)
主管機關聯絡資訊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,連絡電話:02-8995 6000
申請系統操作疑問:0800-881 339或02-2380 1720
聯絡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